司明华律师,现执业于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劳动争议方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逐步向如何防范中小企业劳动纠纷,为企业劳动纠纷提供预防风险方案,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等中小企业法务方面发展。司明华... 详细>>
律师姓名:律师
电话号码:0431-81677365
手机号码:18204303792
邮箱地址:409168852@qq.com
执业证号:12201200211218357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B座10层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强制手段,对他方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
①加害方与受害方属同一家庭成员,双方具有特殊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
②加害方往往在家庭中在经济上、体力上等方面占有优势。
③一般情形下,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实施的,具有经常性。
④加害方往往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没有违法,把暴力行为视为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规定:
①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被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④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⑤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